公司有执行案件能注销,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依法清算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可以申请注销企业,但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尚有未了结的债务;(2)未履行清偿债务的监管条件;(3)未完成清算程序。因此,企业注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完善的清算程序,支付完毕全部债务,办理完毕税务和社会保险手续等程序方可实现注销。在企业执行案件中,如果判决书确定了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赔偿,但企业无力或者拒绝履行,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企业履行完毕全部赔偿、赊账、缴纳罚款等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注销。但企业在注销执行案件前必须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且法院需要判定企业确已履行义务,不存在拖欠、逃避执行等情形。
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完毕义务,债权人不同意执行案件注销,企业该如何处理?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完毕义务,债权人不同意执行案件注销,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1.履行义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赔偿、赊账、缴纳罚款等义务,争取债权人的谅解和支持;2.协商和解:企业可以主动向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寻求妥善解决问题;3.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无力履行债务,可以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清算和还债;4.法律诉讼: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注销执行案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企业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解,以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如果无法履行义务或是遇到矛盾纠纷,企业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律师等协助,遵循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障和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执行过程中的注销与执行异议之诉在公司被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注销与执行异议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行过程中的注销是指公司自愿进行的注销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是指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审理的程序。注销对执行过程的影响执行过程中的注销不会自动终止执行程序。即使公司进行了注销,执行程序仍然会继续进行。被执行人仍然要履行执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销只是公司自愿进行的一项行为,不会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1、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除了自然人之外,还有可能是公司,而公司作不被执行人,应该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但在实践中,公司执行的时候有可能出现注销的情况。
2、申请执行人为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被注销,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般而言,公司在注销时会有清算报告,在清算报告中会有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有谁继承的描述,那么承受债权债务的人为依法承受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那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全体股东应当为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主要理由就是根据资产分配的确认原则确认,首先公司的剩余资产是由公司全体股东进行分配,而公司在注销后的债权应当属于剩余资产的范畴,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理当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在公司被注销后,应当由全体股东申请将其变更为执行申请人。
3、公司被执行不能注销,要履行完失信才能注销。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若干规定,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本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如果是注销的,被告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其公司的股东在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中,会有一个承诺,承诺如果有未清结的债务,由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以新事实为由申请再审。如果是一审期间注销,那么发回重审,追加股东为被告;如果是二审期间注销,就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注意,但这样判决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公司的股东,直接承担清算不当或未尽起诉之责的责任。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若干规定,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本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6、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7、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法律分析:公司被执行不能注销,要履行完失信才能注销。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3、(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4、(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5、(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6、(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7、(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8、(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