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销后,通常无法在社会公共渠道查询到相关记录。一旦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完结,其失信名单会被从法院系统中移除,不再对社会公开可见。然而,法院会保留这些记录,但普通公众无法检索到。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通常设有有效期,一般为两年,但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有效期可延长至三年。若失信被执行人希望法院提前撤销其失信名单,需积极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的情形包括:
1.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
2.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来规避执行;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6.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例如:
2.已有足够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清偿债务;
3.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强制执行;
4.其他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
1、记录是会有的,不会消除,但如果你履行了,就是显示已经结案了。
2、法院那边的系统是删除了,但是地铁、机场、火车站、广场、工商局、税局等等机构的信息还没有删除,而且有些机构是终身登记的。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
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相应的失信执行人如果是执行完成之后的情况,一般相应的法院就会删除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但是其他地方可能还是有所保留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6、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议。
1.法院已经宣布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可能是因为你满足了相关条件,使得这些记录得以撤销。从法院作出决定到实际删除记录,可能需要最长三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2.如果三天后记录还未删除,你可以再次申请。请注意,一些机构可能会爬取法院数据,更新可能较慢。建议你在官方渠道查询最新信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从名单中被删除。如果只是法院某个负责人员表示可以“屏蔽”名单,这不一定产生效力。被执行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或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
4.对于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如果失信信息记录不准确,人民法院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
5.这意味着,从法院作出删除决定到实际在系统中撤销信息,有三个工作日的时间。请提问者对此进行确认。
1、法律分析:案子已经结案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果被执行人还是能查到,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3、(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4、(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5、(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6、(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7、(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8、(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9、(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0、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11、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14、(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5、(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1、法律分析:强制执行正常情况下,法院执行立案后大概2-3个月的时间,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因为必须通过各种执行措施施行后,确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才能决定纳入失信人名单。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4、(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5、(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